编号:2017010501
刘日宙:
我局与你签订《5014052403宗地协议》,宗地编号:5014052403,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四区403号地块,四至为东至00ESK5-00ESK6林福清;南至00ESK6-00ESK4道路;西至00ESK4-00ESK1刘日宙;北至00ESK1-00ESK5道路,面积为72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3年7月31日之前。2013年5月5日,你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南宁国用(2013)第605940号],宗地号5014052403转换为450108001012GB00475。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7〕第009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你本人未及时报建,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若晖 0771-5609405)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