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7010372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我局与你单位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南宁土补出(审)字20140030号),电子监管号为4501002014B17124,宗地号为450103001006GB00011。宗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28号,四至为:东至区幼儿师范学校;南至区广播电视厅;西至市经委;北至新竹路。面积为2201.17平方米,约定动工日期为2015年8月31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6〕第100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宗地范围内有10kV电缆需要迁移改造,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无法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宛 0771-5609408)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