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7010308
南宁市国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关于南宁市国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机场高速路东西两侧0514229、0514200、0514175、0514239、0514241、0514198、0514173、0514199、0514172、0514186等十宗地协议书》,其中0514172宗地位于南宁市机场高速路西侧,四至为:东至001VSU~001VSL规划道路;南至001VSL~001VSO规划道路;西至001VSO~001VSR规划道路;北至001VSR~001VSU规划道路。面积为71170.13平方米,约定动工日期为2008年3月30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协议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6〕第117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因征地拆迁尚未完成,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无法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潮镇 0771-5609287)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