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6011243
广西海普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南宁土出字2013052号、南宁土出字2013053号、南宁土出字2013054号、南宁土出字201305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次补充协议》,电子监管号为4501002013B12985,宗地号为450102101202GB00009,宗地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以北、昆岭路以西。面积为35042.98平方米,补充协议约定该宗地动工日期为2015年6月4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6〕第074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宗地因周边市政道路、排污、排水网管等基础设施尚未完成建设,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无法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