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601949
王琳:
2014年5月30日,我局与你签订的《王琳069-1宗地延期建设补充协议》〔南国土审协(延)[2014]40号〕,宗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区滨江别墅B区69号,面积为500平方米,协议约定该宗地须在2014年10月31日前开工建设,并于2016年10月31日前竣工。2005年1月28日,你取得我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邕国用(2005)第010650069号]。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6〕第062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你本人建设资金不足而导致069-1宗地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8月31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谭凤娟 0771—5609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