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601846
广西旺达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与你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南国土合字[2007]第43号),宗地号为450105002014GB00002,宗地四至为:东北至002R72-002R7A规划道路;东南至002R7A-001GCQ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001GCQ-002R77道路;西南至002R77-002R74沙井大道;西北至002R74-002R73国有土地,002R73-002R72道路。面积为56947.48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6〕第037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宗地红线范围内有高压110KV石井清旱线#53-#57电塔及线路、龙潭水厂DN500水管穿过以及中铁二局围墙占用,导致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