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601783
卢剑飞:
2012年11月16日,我局与你签订的《5014052388宗地协议》,宗地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四区388地块,四至为东至:00F2HN-00F2HK卢剑飞;南至:00F2HK-00ETFL道路;西至:00ETFL-00ETFK李友开;北至:00ETFK-00F2HN道路,面积为72平方米,协议约定该宗地须在2013年7月31日前开工建设,并于2015年7月31日前竣工。2013年3月7日,你取得我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南宁国用(2013)第603888号] ,宗地号5014052388转换为450108001012GB00433。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6〕第040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你本人建设资金不足而导致450108001012GB00433宗地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我局联系人:陈若晖 联系电话:0771-5609405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