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601720
青秀区人民政府:
我局向你单位签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南宁土划字2012144号),电子监管号为4501032012A00335,宗地号为450103004003GB00029(原宗地号0420596),宗地四至为:东至00FSCV-00FSD3国有土地,南至00FSD3-00FSD2国有土地,西至00FSD2-00FSD1国有土地,北至00FSD1-00FSCV国有土地。宗地面积为12719.20平方米,规定的动工日期为2013年11月30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6〕第017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原因造成闲置,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7月5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黄仕新 0771-5609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