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60139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机械厂:
我局与你厂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南宁土出字(补)2014001号],电子监管号4501002013B14081,宗地号为450107006201GB00035,宗地四至为:东至南宁制药厂,南至南宁制药厂,西至南宁市第二职业高级中学,北至中尧路,面积3594.49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4年11月30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厂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6〕第009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450107006201GB00035宗地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导致项目未能拆旧建新,导致无法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