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601295
南宁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我局与你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桂土出字[南宁015]20080989)及《南宁市城市规划设计院0402418 0402428宗地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协议书》,宗地号为0402418,宗地四至为:东至00EJ2F~00EJ2M厢竹大道;南至00EJ2M~ 00EJ2J南宁市城市规划设计院;西至 00EJ2J~00EJ2H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区分局;00EJ2H~00EJ2G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高峰林场;北至00EJ2G~00EJ2F南宁市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面积为5085.64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2年11月15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5〕第81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0402418宗地约30.84平方米面积被南宁市金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占用,且被占用地块上建有一栋一层平房和围墙等建筑物,经兴宁区人民政府多次协调,均未能得到解决,致使项目无法报建和施工,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我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凌强 0771-5609408)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