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601294
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南宁土出字2013084号,合同电子监管号4501002013B13837,宗地号450109100208GB00048),宗地位于南宁市五象新区龙岗大道东侧,面积为14881.57平方米。合同约定动工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5〕第107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文件精神,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的条件,属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情形,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我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梁慧0771-5609405)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