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601230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石油分公司:
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南宁土出字2012134号,合同电子监管号4501002012B12610),宗地四至为:东至00FT16-00FT1A规划道路;南至 00FT1A-00FT18规划道路;西至00FT18-00FT17国有土地;北至00FT17-00FT16国有土地。面积为4525.39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3年12月12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6〕第005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450109100208GB00001宗地未向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局申报规划与建设方面的审批手续导致宗地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你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