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601089
高文:
我局于2012年3月5日与你方签订的《0407099宗地补充协议》,宗地号为0407099,地块四至为东至001TLD-001TLG南宁显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至001TLG-00F047平湖路,西至00F047-001TLF麻村路,北至001TLF-001TLD南宁显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面积为3117.70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3年3月31日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5〕第036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0407099宗地因原业主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终审判决明确宗地使用权人,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