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石埠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南宁土出字2013111号、合同电子监管号为4501002013B14356),地块四至为:东至00J5BL-00HS3E规划道路;南至00HS3E-00HS3F南宁品真科技有限公司,00HS3F-00J5BP国有土地;西至00J5BP-00J5BM国有土地;北至00J5BM-00J5BL规划道路,面积为22612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4年6月12日。
上述地块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5〕第 044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地块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你公司办理报建手续延误而导致宗地项目不能按期动工开发,属你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我局将根据闲置土地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