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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与你单位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南宁土出字2013023、电子监管号:4501002013B00365),地块四至为东至00GSVN - 00GSVV 规划道路,南至 00GSVV - 00CDUN 规划道路,西至 00CDUN - 00GSVS 规划道路,北至 00GSVS - 00GSVN 国有土地,面积为22741.18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4年3月22日。2014年6月24日,我局与你单位签订的《南宁土出字201302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一次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4年9月22日。
上述地块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5〕第148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地块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文件精神,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的条件,属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情形,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我局将与你单位进行协商处置,协商一致后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请予以配合。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