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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与你单位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南宁土出字2009067号、电子监管号:4501002009B01435),地块四至为东至0033H3-0033H2国有土地,南至0033H2-0033H1国有土地,西至0033H1-0033H6国有土地,北至0033H6-0033H3规划道路,面积为26393.42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0年12月17日。
上述地块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5〕第144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地块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是云桂铁路建设征用0518556宗地部分用地,需调整总平规划以及因江南区人民政府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的条件,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我局将与你单位进行协商处置,协商一致后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请予以配合。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