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局向你单位核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南宁土划字2012011及电子监管号4501032012A00056),宗地号为0420589,地块四至为东至00EQ1R-00EQ1V国有土地,南至00EQ1V-00EQ1U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西至00EQ1U-00EQ1S规划道路,北至00EQ1S-00EQ1R国有土地,面积为6666.67平方米,规定的动工日期为2013年2月28日。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2015〕第066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的规定“自《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导致上述地块项目无法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我局将与你单位进行协商处置,协商一致后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请予以配合。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