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润洲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与你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4501002013B12916,地块四至为东至DS0744-DS1683南宁市明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DS1683-00FC1M南宁市龙光骏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至00FC1M-00FC2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总队,西至00FC21-00FC20竹溪路,北至00FC20-DS0744长湖路,面积为24551.32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4年7月25日。
上述地块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查封,查封期间该宗地“不予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暂扣产权证件”导致上述地块项目无法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我局将与你单位进行协商处置,协商一致后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请予以配合。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