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锦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与你单位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南宁土出字2013110号、电子监管号:4501002013B14385),地块四至为东至00HA6K-00HA62规划道路、002CSO-002CST南宁市东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南至00HA62-00HA75广西屹桂混凝土有限公司,西至00HA75-00HA74国有土地,北至00HA74-00HA6K规划道路,面积为26667.3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4年6月12日。
上述地块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5〕第039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地块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是良庆区人民政府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我局将与你单位进行协商处置,协商一致后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请予以配合。
特此告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