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与你单位签订的《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450105004206GB00010宗地协议书》,宗地号为450105004206GB00010,地块四至为:东至00H61X~EN4422 规划道路,南至EN4422~EN4421广西南宁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至EN4421~00H61Y规划道路,北至00H61Y~00H61X规划道路,面积为47083.14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4年6月18日之前。
上述地块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5〕第012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地块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是南宁经开区管委会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我局将与你单位进行协商处置,协商一致后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请予以配合。
特此告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