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驻南宁办事处:
我局向你单位核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为桂土划字[南宁025]20080144)、(南国土划字2011160及电子监管号4501002011A09369),地块四至为东至DM3729-002CSO竹排冲、002CSO-002CST南宁市东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南至002CST-DM4090竹排冲,西至DM4090-DM3724广西水产畜牧学校,北至DM3724-DM3729南宁市南湖区建设管理委员会,面积为9470.04平方米,规定的动工日期为2012年12月30日。
上述宗地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2015〕第035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的规定导致上述地块项目无法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我局将与你单位进行协商处置,协商一致后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请予以配合。
特此告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