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后,我市重新制定了相关旧城改造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如2011年8月1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旧城区改建工作的意见》(南府办〔2011〕167号)、2012年11月21日印发《南宁市旧城改建项目申报标准指引(试行)》(南旧改〔2012〕6号)等。在重新制定相关文件期间,纳入我市棚户区旧城区改造范围的土地正处于以政府主导开展房屋征收补偿等前期工作阶段,尚没有达到出让条件的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用地。因此2012年我局没有出让相关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用地。
特此说明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