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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操作规范(市场运作或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建设职工住宅)

发布时间:2012-05-15 17:10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2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第29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第54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1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的行政审批权限为:

应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超过的;

(二)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申请事项属本级政府权限范围;

(二)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符合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总体规划的要求;

(四)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

(七)自治区发改委立项批文和自治区房改办批文。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市场运作或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建设职工住宅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用地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单位资格认定材料

1、土地使用者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审批表(注明企业股东名称及股份比例)(复印件各1份);

2、土地使用者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人代表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如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需提供)(复印件7份);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施工红线图(复印件7份);

(七)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整幅复印件7份);

(八)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7份);

(九)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复文件(复印件7份);

(十)自治区发改委立项批文(复印件7份);

(十一)属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需提供住户同意进行改造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十二)若涉及分割、分摊土地的,用地单位需提供用地范围图(附坐标)并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2份);

(十三)规划路网图(如无规划定点红线图需提供,原件1份。出图日期应在申报前3个月内);

(十四)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出具的占地权属列表、现状权属示意图(原件1份、复印件6份);

(十五)南宁市交通图(原件1份,标注用地位置);

(十六)经受理审查后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特别说明: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并签名加盖手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或拼接。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属于市场运作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4号)第3条:单位利用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时,单位必须将地价款(即单位取得该宗土地的所有费用)列入房价构成中,在出售住房时足额向职工收回。
  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时,建设住房项目竣工后,涉及的建筑用地面积由购房职工按标定地价40%的比例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房价构成因素之一。

属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第12条:利用原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改造后的住房建筑面积属于还建住房面积部分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 10%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已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除外。

改造后的住房建筑面积不属于还建住房(以下简称非还建住房)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 40%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还建住房面积和非还建住房面积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02

??? 投诉电话:0771—5609237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用地申请示范文

附件下载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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