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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50公顷至100公顷)的批准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2-05-15 16:47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50公顷100公顷)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6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65条规定:该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权限为市级人民政府。

(二)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6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批条件为:

(一)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二)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四)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用地申请 (原件1)

(二)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

(三)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

(四)农村集体组织的相关证明(原件1)

(五)原土地使用证书 (原件1份、复印件2)

(六)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3)

(七)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意见材料(复印件3份或原件1份、复印件2)

(八)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批准用地文件;

(九)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十)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收回土地的,应提交收回土地(含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原件、复印件2份);

(十一)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应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2份);

(十二)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应提交停止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02

    投诉电话:07715609237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用地申请示范文

附件下载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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