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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50—100公顷)的审批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2-05-15 16:45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50-100公顷)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40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第30条的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权限:

市人民政府审批:一次性开发超过50公顷不超过100公顷的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

(二)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0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条件为:

(一)在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

(二)符合有关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

(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用地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单位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者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申请者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六)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红线图(复印件3份,整幅复印);

(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复印件各3份);

(八)规划局审批的总平面图(整幅复印件3份);

(九)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批文及文字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复印件1份);

(十)提供环保意见(原件1份);

(十一)交通图(原件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02

    投诉电话:07715609237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用地申请示范文

 

附件下载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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