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50-100公顷)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40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第30条的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权限:
市人民政府审批:一次性开发超过50公顷不超过100公顷的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
(二)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0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条件为:
(一)在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
(二)符合有关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
(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用地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单位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者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申请者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六)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红线图(复印件3份,整幅复印);
(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复印件各3份);
(八)规划局审批的总平面图(整幅复印件3份);
(九)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批文及文字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复印件1份);
(十)提供环保意见(原件1份);
(十一)交通图(原件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02
投诉电话:0771—5609237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用地申请示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