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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2-05-14 16:19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01]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其他可作为办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由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转让价不能低于市场价的80%。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

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二)实施范围

南宁市本级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六、申请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统一格式,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下载,A3纸规格)(必须在填表时明确是否已办理房产登记)。

(二)土地使用者资格确认材料:1、土地使用者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土地使用者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土地使用者为个人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

(三)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申请者为个人的,委托关系双方须到受理地点当面签字委托,委托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公正委托书),原件1份。

(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1份(须明确转让地价)。

(七)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的保证书,原件1份。

(八)地上有房产的,应当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提供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或住房保障及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无产权登记证明,原件1份。

(九) 在建工程转让的,个人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用地须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投资审计报告,原件1份。

(十)原在邕宁县国土局办理土地登记的,须提供出让合同(或购地协议)、地价款缴纳凭证及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各1份。

(十一)转让土地评估报告,原件1份。(个人转让部分不需提供)

(十二)契税和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或减免证明,原件1份

(十三)已设定抵押登记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书面意见,并按照《变更抵押登记材料清单》提交材料,同时申请办理变更抵押登记。

(十四)处于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期间的,须提供预告登记权利人或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十五)由申请人委托地籍调查承担部门出具地籍调查成果1套:宗地图原件2份、面积量算表原件1份、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指界授权委托书(非法人代表指界的须提供)原件1份,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证明书(非法人代表指界的须提供)原件1份。

特别说明: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2、凭土地证书费以及权属变更调查费缴纳证明领新证。3、涉及土地分割转让的,应当先到利用科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分割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条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当先结清补交的款项后,方能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 无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标准

1证书工本费:个人5元/本,单位10元/本(由所在城区国土分局开具非税收入单据,去南宁市建设银行交费)。

2、变更权属调查费:单位收费标准0.8元/平方米;个人收费标准1.6元/平方米;三资企业收费标准0.8元/平方米。

3、测绘费和图纸费: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收,属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

(二)依据

1、《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5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桂价房字[1998]345号)

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02

投诉电话:0771-5609237

附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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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业务流程图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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