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的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为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积极发挥计划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结合《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南宁市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总体规划》和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年度计划,参考上年度供地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制定本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和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规定,坚持总量适中、内部均衡、统筹兼顾、重点保障的原则方法,合理调配各类用地供应指标,指导性与指令性相结合,全力保障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促进节约集约高效用地,促进我市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三、计划指标总量、结构和布局
(一)2012年度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供应总量为2545公顷,其中计划供应商服用地10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650公顷、住宅用地327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6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67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20公顷、特殊用地18公顷。
(二)2012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计划
2012年南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需求为90公顷,其中拟供应53公顷,含廉租住房用地10.6公顷、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9.71公顷、公租房用地14公顷、含棚户区改造用地4.25公顷、公共租赁房8.2公顷、限价商品房用地10.24公顷。其余37公顷用地为往年已供应的土地,拟用于2012年建设保障房项目。
(三)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说明
按照国土资电发[2011]12号文关于“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用地应保尽保,住房用地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的70%”的要求,经核算,2010年住宅用地供应总量为375.4477公顷,2011年住宅用地供应总量为278.4998公顷,则2010-2011年住宅用地年均供应量为326.9737公顷。本计划住宅用地拟供应327公顷,高于前两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235公顷,占拟供应住宅用地计划总量的71.87%。
四、政策导向与执行标准
(一)坚持计划控制引导,统一有序、规范供应。本年度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按照《南宁市201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确定的控制指标实施。
(二)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重点保障城市住宅用地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用地不得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标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实行指令性计划供应,明确落实具体地块。未列入计划指标的,除执行中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外,年度内一律不予供地。严格落实单宗房地产用地面积不超过20公顷的规定,控制单宗房地产用地建设用地规模。
(三)突出经济发展支撑项目用地服务,充分保障招商引资、市重点工程项目和优势产业用地需求。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根据年度用地需求保障供应,不确定具体指标。乡镇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实际需要机动安排。
(四)严格遵行土地供应方式。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增工业用地(不含原地内改扩建)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统一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用地,方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五)坚持科学发展观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工业用地项目提倡和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六)严格按照各开发区功能定位、产业政策和主导发展方向,优先安排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从严从紧控制开发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防止挤占工业项目用地指标。
五、计划实施保障
(一)积极强化措施,确保供地服务效率质量。计划实施中,要把握全面,突出重点,强化服务,保障供应,对年度重点大项目用地、政策性住房用地要采取超前介入,跟踪服务,全程保障,切实满足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二)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计划指标有效落实。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局、市城乡建委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三)各县(区、开发区)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特别要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积极配合做好计划实施工作。
2012年度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 ||||||||||||
用途 区县 |
合计 | 商服用地 | 工矿仓储用地 | 住宅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特殊用地 | ||||
小计 | 廉租房用地 | 经济适用房用地 | 商品房用地 | 其他用地 | ||||||||
总计 | ||||||||||||
市本级 | 1934.02 | 43.53 | 287.06 | 222.68 | 0.18 | 6.00 | 197.67 | 18.83 | 598.42 | 645.20 | 120.00 | 1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