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土地补办出让审批(个人)
二、受理部门:城区分局。
三、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5.《土地分类》(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255号);
6.《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5号);
7.《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
9.《广西壮族自治区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办法》(桂国土资发[2001]60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1.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若干规定》(南府发[2009]40号)。
五、申请条件:办理个人房产转让、变更。
六、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1.申请用地报告(原件1份,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
2.买卖双方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房屋土地转让协议(复印件3份);
6.房屋所有产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3份);
7.房屋共有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原件);
8.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3份);
9.经受理审查后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