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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科—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条件(出让用地调整面积)审批

发布时间:2008-06-13 11:50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一、项目名称: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条件(出让用地调整面积)审批。(利用科)
二、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1、申请用地报告(原件);
2、申请单位资格认定材料
①申请者为企业或有限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②申请者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③申请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3、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批文(原件各1份);
6、新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红线图(复印件4份,整幅复印);
7、新、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复印件各4份);
8、新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复印件3份);
9、经规划局审批的新、旧总平面图或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整幅复印件3份);
10、原与市国土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3份);
11、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4份);
12、如土地已设定抵押的,需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原件1份);
13、南宁市交通图(原件1份,标注用地位置); 
14、经受理审查后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三、许可费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审批时限:60个工作日。

大厅咨询电话:3221202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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