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08] 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按时完成,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实施方案要求,根据2008年工作部署,结合当前各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进展情况,现将报送县级调查成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进度要求,东部地区应于2008年上半年基本完成调查、省级预检及验收工作和报送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核查确认;中部地区及西部重点城市应于2008年年底完成调查和核查确认;其他地区应于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核查确认。各省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完成一个,验收一个,报送一个”的原则,确保调查底图下发后6个月内完成外业调查、内业处理、数据整理与建库及省级预检和验收工作,并于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验收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
二、组织形式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报送以县(区、市)为单位,由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全国土地调查办接收成果资料后,出具资料报送回执单。
各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向全国土地调查办报送本地区调查进度和报送成果计划,以便全国土地调查办了解和掌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国家级核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成果内容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扫描资料、文字报告、汇总表格、数据库质量检查结果和其他相关资料等。报送的成果资料中,汇总表格以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同时提交;省级验收报告、县级调查成果报送报告和资料清单以纸质形式提交;其他内容均以电子形式提交,报送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附件。
报送的调查成果资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由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区、市)补齐所缺成果资料。调查成果需修改或不合格需修改后再次报送时,应重新提交所有成果。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