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和编码
一级类 |
二级类 |
含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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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
01 |
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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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 ||
011 |
水田 |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 |||
012 |
水浇地 |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 |||
013 |
旱地 |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 |||
02 |
园地 |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 |||
021 |
果园 |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 |||
022 |
茶园 |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 |||
023 |
其他园地 |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 |||
03 |
林地 |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 |||
031 |
有林地 |
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 |||
032 |
灌木林地 |
指灌木覆盖度≥30%的林地。 | |||
033 |
其他林地 |
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 |||
04 |
草地 |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 |||
041 |
天然牧草地 |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 |||
042 |
人工牧草地 |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 |||
043 |
其他草地 |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 |||
05 05 |
商服 用地 商服 用地 |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 |||
051 |
批发零售用地 |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 |||
052 |
住宿餐饮用地 |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 |||
053 |
商务金融用地 |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 |||
054 |
其他商服用地 |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 |||
06 |
工矿仓 储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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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 ||
061 |
工业用地 |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 |||
062 |
采矿用地 |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 |||
063 |
仓储用地 |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 |||
07 |
住宅 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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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 ||
071 |
城镇住宅用地 |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 |||
072 |
农村宅基地 |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 |||
08 |
公共管 理与公 共服务 用地 |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 |||
081 |
机关团体用地 |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 |||
082 |
新闻出版用地 |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 |||
083 |
科教用地 |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 |||
084 |
医卫慈善用地 |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 |||
085 |
文体娱乐用地 |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 |||
086 |
公共设施用地 |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 |||
087 |
公园与绿地 |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 |||
088 |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他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 |||
09 |
特殊 用地 |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 |||
091 |
军事设施用地 |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 |||
092 |
使领馆用地 |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 |||
093 |
监教场所用地 |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 |||
094 |
宗教用地 |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 |||
095 |
殡葬用地 |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 |||
10 |
交通运 输用地 |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 |||
101 |
铁路用地 |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 |||
102 |
公路用地 |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 |||
103 |
街巷用地 |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 |||
104 |
农村道路 |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 |||
105 |
机场用地 |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 |||
106 |
港口码头用地 |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 |||
107 |
管道运输用地 |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 |||
11 |
水域及 水利设 施用地 |
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 |||
111 |
河流水面 |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 |||
112 |
湖泊水面 |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113 |
水库水面 |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114 |
坑塘水面 |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115 |
沿海滩涂 |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 |||
116 |
内陆滩涂 |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 |||
117 |
沟渠 |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 | |||
118 |
水工建筑用地 |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 |||
119 |
冰川及永久积雪 |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 |||
12 12 |
其他 土地 其他 土地 |
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土地。 | |||
121 |
空闲地 |
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 |||
122 |
设施农用地 |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 |||
123 |
田坎 |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 |||
124 |
盐碱地 |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 |||
125 |
沼泽地 |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 | |||
126 |
沙地 |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 | |||
127 |
裸地 |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 |||
对于小于1:5000调查比例尺区域,由于调查比例尺限制,可将05、06、07、08、09五个一级类和103、121二个二级类进行归并,具体见表2:
表2地类归并和编码
一级类 |
二级类 |
含义 |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
20 |
居民及工矿用地 |
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 ||
201 |
城市 |
指城市居民点。 | ||
202 |
建制镇 |
指设建制镇的居民点。 | ||
203 |
农村居民点 |
指镇以下的居民点。 | ||
204 |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
指独立于居民点以外的各种工矿、居住等建设用地,不包括盐田和特殊用地。 | ||
205 |
盐田 |
指以经营盐业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 ||
206 |
特殊用地 |
指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墓地、陵园等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