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将于近期出让以下地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第七批预公告用地项目清单
序号 |
宗地号 |
区域 |
位置 |
拟出让面积(亩) |
容积率 |
用途 |
教育配建要求 |
项目建设要求 |
1 |
450107100201GB01149 (地块一) |
西乡塘区 |
西乡塘区金陵镇金城路东侧 |
39.210 |
≥1.8且≤2.2 |
商务金融 |
在地块二东南角配建一所6班幼儿园,不纳入出让范围,用地面积约3594.15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602.94平方米(用地面积具体以实际测量为准,具体班数及建筑面积以教育部门意见为准)。 |
竞得人须自持地块一100%计容建筑面积物业,自持时间不低于10年(持有时间以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核发之日起算)。自持期间,不允许分割转让和分割抵押。如需整体转让的,竞得人须取得西乡塘区政府书面同意意见;如需整体抵押的(抵押权人须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竞得人应将本项目自持要求履约协议相关内容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并获得抵押权人签字盖章确认。 |
450107100201GB01150 |
39.460 |
≥2.0且≤2.8 |
城镇住宅 | |||||
2 |
450109100001GB01029 |
邕宁区 |
邕宁区梁村大道以北、蒲兴大道以西 |
106.976 |
>2.2且≤3.0 |
城镇住宅、商业、商务金融(商业、商务总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5%) |
无 |
1.土地成交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前,竞得人须引入至少1家建筑业企业总部,并承诺2032年以前竞得人引进的建筑业企业总部注册地在邕宁区,在邕宁区统计产值、缴纳税款,支持邕宁区发展。 2.竞得人须自持地块内6500平方米商务物业,自持时间不低于二十年(持有时间以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核发之日起算)。自持期间,不允许分割转让,只允许整体转让给引入的建筑业企业总部企业,且该总部企业仍需继续履行上述自持时间要求,并须取得邕宁区人民政府书面同意意见。 3.竞得人自签订《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后五年内,竞得人及引入的建筑业企业总部在邕宁入统的产值累计不低于250亿元人民币,在邕宁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亿元(不含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相关税收),其中南宁市以外的项目产生纳税总额(不含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相关税收)不低于2.5亿元。 4.竞得人优先建设本项目地块内的商业商务建筑,保障建筑业企业总部优先落地,按期形成产值税收。 5.待本项目地块工程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核发之日起60日内,竞得人将上述引入的公司注册地址更改至本项目地块商务办公物业内。 |
二、用地预申请
以上地块采用用地预申请方式供地,有用地意向的可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向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咨询相关情况,办理用地预申请手续。
意向竞买人应在正式发布地块出让公告前向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缴纳购地保证金,用地预申请购地保证金以转账方式(不收现金)汇入以下指定账户:
户名: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
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湖支行
账号:8001 0239 2388 889
三、联系方式
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
报名咨询:陆云、谢源
报名咨询联系电话: 0771-5609159、0771-5609177
联系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二楼大厅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地块的详细信息以最终的出让公告为准。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