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单位:南宁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编制时间:2008年3月——200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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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编制背景
依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规划范围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都必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同时为落实新一轮总体规划修编以及各类专项规划提出的路网调整、用地布局调整、重大基础设施的选址(轨道站场用地的落实、快速路的规划)等,有必要对中心城区青秀片区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报批稿)中心城组团结构中的中心组团之新城片区和青秀组团之琅东片区。规划范围以道路为界具体为东至快速环路的竹溪大道,西到共和路,南到江北大道,北到长罡路所围合的区域,总面积为21.29平方公里。其中有8.4平方公里的面积已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为12.89平方公里。
三、规划目标
1、调整城市用地布局和空间结构,引导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
2、强化南宁城市的“中国绿城”品牌,全面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
3、调整优化用地,确定危旧改造区和城中村改造区,加快支路网建设,完善配套公建设施,改善和提高城市的环境品质,建设成为具有现代城市特色的城市综合居住新区。
4、重点打造城市的大型交通枢纽与物流中心。
5、打造“畅通城市”目标,构建合理的道路网络和完善的支路系统。
四、规划编制重点内容
1.土地资源的利用:调查统计规划范围内土地划拨、出让以及建设情况,落实各专项规划对用地的需求,同时确定各地块的用地性质并确定未规划定点的地块的用地功能。
2. 人口与建筑容量控制:根据城市规划审批情况,结合现有开发建设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块开发强度指标,进行人口与建筑容量的控制。
3. 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设施的配置:调查分析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及规模,结合人口分布情况,本着“完善功能、增加总量、提高标准”的思路,合理确定配置标准
4. 空间景观:根据现有景观资源,科学引导南湖周边、民族大道沿线的空间景观建设。
5. 道路交通的优化与完善:依据现有道路建设和土地使用情况,分析现有交通分布状况,优化节点,强化各级道路之间的衔接,减少拥堵。
五、功能定位
根据《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中心城青秀片区的功能定位是:南宁市行政办公中心、区域商务中心和新型居住社区。
六、布局结构
1、总体布局形态——“三区、三带、三心、一轴”。
三区即3个综合片区,三带为3个绿化景观带,三心是3个片区职能中心和景观核心,一轴为一条城市综合发展轴。
2、“三区”——新城商业居住综合区、埌东办公居住金融综合区、茅桥综合居住区
3、“三带”——邕江绿化景观带、竹排冲绿化景观带、南湖绿化景观带。
4、“三心”
——南湖景观核心。形成以南湖公园绿地和水体为依托,面向全市居民的市级绿化景观核心。
——民族—古城商业核心。以华联、梦之岛为中心,与朝阳商圈遥相呼应,服务新城片区以及周边区域的商业核心。
——五象广场办公商业核心。以五象广场为中心的办公和商业金融核心。
5、“一轴”——民族大道复合发展轴。以民族大道为依托,形成串联东西两大组团和南湖景观核心的,集交通、绿化、公建多种功能一体的城市复合发展轴。
七、总体布局规划
根据规划方案,规划区用地性质控制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道路广场用地(S)、绿地(G)、特殊用地(D)九大类。
1、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为,占城市建设总用地39.58%,居住用地统一按二类居住用地控制,保留少量三类和四类居住用地,并按标准配建必要的设施。
2、公共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占总用地23.82%,公用设施细分为行政办公用地(C1)、商业金融业用地(C2)、文化娱乐用地(C3)、体育用地(C4)、医疗卫生用地(C5)、教育科研用地(C6)、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等7个中类。规划原则上对原公共设施用地予以保留。
3、工业用地
规划在原有用地基础上保留少量一类和二类工业,规划工业用地总面积为,占城市建设总用地的0.18%。
4、仓储用地
规划仓储用地,占城市建设总用地0.02%。
5、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占总用地20.22%,停车用地结合商业设施建设地下停车库或地面停车楼。
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政设施用地,占总用地1.29%。规划在原有用地的基础上增加了若干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邮电设施、消防设施和供电设施用地。
7、绿地
绿地,占总用地12.29%。根据城市道路建设的需要对金花茶公园绿地进行局部调整,同时重新划定南湖公园西侧绿线范围并予以控制。在竹排冲沿岸建设滨水绿带。其他绿地利用城市建设留下来的小面积空地建设街旁绿地。
8、特殊用地
特殊用地,占总用地的2.62%。特殊用地属广西军区与广西空军部队用地,规划予以保留,仅局部地块因城市道路建设的需要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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