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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08-20 11:47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净采矿权出让模式,总体上进展顺利,取得了试点工作的成功。为进一步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提高对净采矿权出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政策处理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直接可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砂石采矿权出让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迫切需要通过设置并“公开、公平、公正”出让净采矿权,为采矿权竞得人顺利实施开采活动创造有利条件,有效激发矿业权市场竞争活力。推进净采矿权出让是体现采矿权交易公平的重要前提,是加强采矿权出让管理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因此,各级国土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

二、明确净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要求

(一)联合踏勘

县级国土部门(含城区、开发区国土部门)应主动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在同级人民政府的主导下,会同同级环保、安监、林业、水利、交通、住房城乡建设、旅游、信访维稳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等相关部门对拟出让的采矿权进行现场踏勘,并汇总各部门对拟设采矿权选址范围的踏勘意见。

(二)确权

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矿山生产生活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权属已经调查认定,权属清晰,无权益纠纷。

(三)土地及其附着物等的补偿处理

需占用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矿山生产生活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相关补偿事项,由拟出让采矿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参照当地征地拆迁补偿的有关标准与相关权益人签订租赁或补偿协议。涉及村集体权益的,由县级国土部门(含城区、开发区国土部门)协调拟设采矿权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涉及个人权益的,须经全部权益人同意。涉及租赁或补偿的有关费用待采矿权挂牌成交后由采矿权竞得人予以支付。

(四)公示

由县级国土部门(含城区、开发区国土部门)会同同级环保、安监、林业、水利、交通、住房城乡建设、旅游、信访维稳等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村民代表在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对拟出让采矿权项目涉及的环境评价、林地占用、水土保持、信访维稳、租赁赔偿等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形成一致意见,并将政策处理情况在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及行政村(社区)设置的信息公示栏和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逐级报有采矿权审批权限国土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采矿权出让。

(五)采矿权地质资料报告编制工作

由负责具体组织采矿权出让工作的国土部门负责采矿权出让的相关前期工作。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写及审查,一律纳入政府采购,由政府统一采购编制及评审单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纳入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成本,计入采矿权出让收益内。

(六)告知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告知政策处理的责任主体及政策处理情况。

三、净采矿权出让收益比例分成

净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按规定上缴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后,剩余收益可结合本地实际,由县(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上缴市级财政比例以及与资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收益分成比例,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四、切实加强净采矿权出让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协调。净采矿权出让关系到资源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群众权益和社会稳定,是涉及政府、竞买人、社会群众等多方利益的系统工程。各级国土部门要高度重视净采矿权出让工作,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努力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净采矿权出让工作机制。拟设采矿权所在地县级国土部门要做好采矿权出让的相关工作,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做好采矿权出让前期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属认定、协调处理、签订协议、公示等净采矿权出让前后的相关政策处理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级国土部门要认真执行采矿权设置、出让等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在净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发现有违规操作、隐瞒事实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形的,将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对采矿权出让前期政策处理不到位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不得受理相关出让申请。

(三)深化改革创新。各级国土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探索制定采矿权出让收益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采矿权出让收益向乡镇分配比例,调动工作积极性,为推进净采矿权出让提供保障。有条件的县(区),可组织开展采矿权储备制度试点,探索建立采矿权储备制度。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国土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宣传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为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14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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