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南宁迎检工作组:
中央环保督察组举报受理案件(第十二批)第X450000201806180022号案件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对案件反映的西乡塘区双定镇11家采石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涉及我局有关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采矿权经政府批准同意设置,并非国土部门招商引资而来
目前,西乡塘区双定镇采矿权有效的采石场为11个(其中:自治区级发证2个,市级发证9个),核发的矿区面积合计1.6444平方公里(2466.6亩)。矿区范围符合南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且在新一轮规划划定的集中开采区和重点开采区内,在设置采矿权前,已征求当地政府以及安监、环保、林业、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设置。
上述11家采石场的采矿权是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规定依法依规审批的,设置的采矿权不存在矿权纠纷和重叠,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文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复文件等作为核发《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综上,西乡塘区双定镇11家采石场都是通过合法审批程序,经政府批准同意后设立的,并非举报案件所述“由国土资源部门招商引资来”。
二、关于举报采石场占用双定镇3000多亩农用地的调查情况
(一)采矿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条规定:采矿权人享有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以及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等权利。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后,需依法取得矿山生产建设所需土地的使用权利,经核,该11家采石场均与矿区所在地的村委会或生产队签订了集体土地使用协议。
(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情况
采石场是露天开采的矿山,开采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上述11家采石场的业主在申请办理采矿证时,均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并获得批复,签订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和土地复垦协议,并按规定缴纳了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根据责任书和协议的约定,矿山企业在矿山闭坑后,必须按照经批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目前,上述11家采石场正处于证照有效期内的正常开采阶段。
(三)信访受理核查情况
经核查,此前我局未收到过采石场占用西乡塘区双定镇3000多亩农用地的举报材料。
综合上述情况,举报事项中所描述的占用农用地的情况属于矿山生产建设合理使用的土地,不属于举报中所描述的随意破坏耕地的行为。
三、下一步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生态保护力度,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全面排查西乡塘区双定镇石灰石集中开采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新老问题”,督促矿山企业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
(二)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及政策宣传力度,增强矿山企业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的意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特此报告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