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土资发〔2017〕994号
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54号),“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调整为“设区市人民政府”(由我局承办);“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由“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旅游发展委”调整为“设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设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科学研究采集钟乳石样品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设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桂政发〔2017〕54号文要求,以上三项事项由我局实施,现印发以上三项事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详见附件),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科学研究采集钟乳石样品审批.doc
2.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审批.doc
3.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审批.doc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