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土资发〔2017〕272号
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地环科、耕保科、执法监察科、审批办、各分局、执法监察支队、出让服务中心、信息中心:
为加强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维护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18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9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耀弘 5609253)
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工作部署,依据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按照部门抽查、落实整改、巩固提高的总体思路,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综合整治。梳理和整改我市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促进矿业权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权益,努力建设“绿色、和谐、安全、廉洁”矿山。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马晓东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黄剑宾 局党组成员、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杨水明 副调研员
梁家庆 副调研员、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
杨海翔 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矿产资源管理科主要负责人
地质环境科主要负责人
耕地保护科主要负责人
执法监察科主要负责人
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副主任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副主任
市国土资源测绘地理信息中心主任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整治行动工作统筹协调、信息上报、跟踪督办等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矿产资源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矿产资源管理科负责人兼任,市国土资源测绘地理信息中心做好技术服务支撑工作。
三、综合整治范围、方式、任务和分工
(一)综合整治范围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矿山企业(不含煤矿企业)。
(二)综合整治任务和分工
1.矿业权出让情况。清理矿业权出让情况,重点检查越权审批,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批以及以招商引资、工程建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名违规出让矿业权等情况,发现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理,并予整改纠正。(责任单位: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各分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测绘地理信息中心)
2.矿业权批后监管情况。对以采代探、越层越界开采、破坏性采矿等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并依法查处;对圈而不探、超批准规模生产或开采及未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方案、缴纳保证金、价款、使用费,不按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不履行恢复治理及复垦义务等违规行为,要严肃整改,坚决予以纠正。(责任单位: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执法监察科、地质环境科、耕地保护科、各分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测绘地理信息中心)
3.打击非法勘查开采情况。对无证勘查开采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并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各分局,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4.矿山、尾矿库用地审批情况。在清理尾矿库用地情况基础上,对违法违规用地进行分类提出处置意见。(责任单位: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各分局)
(三)综合整治方式
采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查、抽查、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等有关规定整改或查处。综合整治工作结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一同进行。
四、工作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5月上旬)
市局制定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综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各地组织实施,各有关科室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细化目标任务和分工,做好各项工作部署,按时保质完成综合整治工作。
(二)自查阶段(5月中旬至6月下旬)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整改,严厉查处;各县国土资源局、各分局要汇总本级综合整治情况报告于2017年7月14日前报市局矿管科;市局各有关业务科室(部门)于2017年7月14日前将整治报告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矿管科)。专项整治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查找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遇到的突出问题和有关建议,并附附件1-4核查表。
(三)县级国土部门抽查和专项检查阶段(5月上旬至9月下旬)
根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总体安排,各级国土部门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公示信息抽查任务和应信息公示但未按要求公示的矿山企业,要逐一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对于生产矿山,检查相关图纸资料,涉嫌超层越界勘查开采嫌疑的,在满足安全及有关规定的情形下组织有关机构对矿山进行实测;对于停产矿山,检查相关图纸资料,涉嫌超层越界勘查开采嫌疑的,要记录在案,待矿山恢复勘查生产后,在满足安全及符合有关下井规定的情形下组织有关机构对矿山进行实测。
对未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但如实填报信息并公示的矿山,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提出整改意见或依法查处。对未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又不如实填报信息并公示的矿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该矿山列入异常名录,同时按有关规定提出整改意见或依法查处。
抽查和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各分局要汇总本辖区内情况后形成本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抽查报告于2017年10月11日前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开展情况,抽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遇到的突出问题和有关建议,并附附件5-6核查表。
(四)市局抽查阶段(5月上旬至11月上旬)
市局将会同有关机构、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级国土部门自查及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抽查工作进行抽查。综合整治期间,各级国土部门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五)巩固提高阶段(11月中旬至12月下旬)
市局将对问题突出的县(区)国土部门和矿山企业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整治阶段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总结上报阶段(2018年1月上旬)
市局将梳理、汇总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形成全市情况总结报告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五、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各分局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重视综合整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工作经费,要组织发挥好有关技术单位的支撑作用,要带头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督促指导,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综合整治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到敢抓敢管,忠实履职,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狠抓落实,确保综合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联合,密切协调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局各业务科室(部门)要加强密切配合,要重视信息互通等工作,遇到问题应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各业务科室(部门)应及时了解并加强指导。市国土资源测绘地理信息中心负责配合矿产资源管理科联系有关技术单位、专家及配合做好抽查等相关工作。
(三)及时落实整改,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越层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生产、不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和实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及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或移交司法机关;执法监察科、各城区国土分局要主动与同级城管部门联系,及时将相关矿山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移交给城管部门。对矿山企业未如实按要求填报公示信息的,严格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公开办法规定,将失信企业纳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并与安监、环保、城管、公安、供电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四)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次综合整治行动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固化为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定期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开展检查、督查和抽查等行动。
附件:1.矿业权出让情况核查表
2. 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核查表
3. 未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及土地复垦方案核查情况表
4. 少征欠征采矿权价款、使用费、保证金、复垦费情况核查表
5. 采矿权履行法定义务抽查情况表
6. 探矿权履行法定义务抽查情况表
附件1
矿业权出让情况核查表
序号 |
矿山名称 |
许可证号 |
开采矿种 |
审批机关 |
所在行政区 |
出让类型 |
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
招拍挂出让采矿权是否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
招拍挂出让前期工作经费出资方式(财政/意向人) |
招拍挂出让采矿权交易方式(网上/现场) |
招拍挂出让采矿权交易地点 |
审批时间 |
出让价款 |
价款确认方式 |
是否涉及违法违规审批 |
违法违规审批情况 |
是否整改 |
整改意见建议 |
备注 | |
措施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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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各责任单位填写本级矿业权出让情况;2.所在行政区填写到县一级;3矿业权出让类型包含招拍挂出让和变更(扩大)范围协议出让,协议出让类型不包括在原矿区范围内正常申请的延续登记的情况;4.招拍挂出让采矿权交易地点:市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价款确认方式为评估、集体研究定价或其他方式,其他方式应注明具体内容;6.统计时间为自2016年1月1日至今。 |
附件2
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核查表
序号 |
违法探矿权/采矿权/非法勘查开采点名称 |
勘查/开采矿种 |
所在行政区 |
违法违规项目或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或违法性质 |
违法时间 |
是否查处 |
查处时间 |
查处制止意见(文号) |
整改措施 |
备注 | ||||
无证勘查/开采 |
以采代探 |
越界开采 |
圈而不探 |
超批准生产规模开采 | ||||||||||
填表说明:1.各责任单位填写本级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核查情况,市级对所辖县(区)的情况进行汇总;2.所在行政区填写到县一级;3.探矿权、采矿权和非法勘查开采分别统计;4.统计时间为自2015年8月至本方案印发之日。 |
附件3
未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及土地复垦方案核查情况表
序号 |
矿山名称 |
许可证号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未编制方案原因 |
整改措施 |
备注 |
填表说明:1.各责任单位填写本级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核查情况,市级对所辖县(区)的情况进行汇总;2.所在行政区填写到县一级;3.自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及土地复垦方案至本方案印发之日。 |
附件4
少征欠征采矿权价款、使用费、保证金、复垦费情况核查表
序号 |
矿山名称 |
许可证号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采矿权取得方式 |
采矿权价款 |
采矿权使用费 |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
土地复垦费 |
备注 | ||||||||||||||||
应缴金额 |
欠缴金额 |
未足额征收原因 |
是否已整改 |
整改措施 |
应缴金额 |
欠缴金额 |
未足额征收原因 |
是否已整改 |
整改措施 |
应缴金额 |
欠缴金额 |
未足额征收原因 |
是否已整改 |
整改措施 |
应缴金额 |
欠缴金额 |
是否已整改 |
是否整改 |
整改措施 | |||||||
填表说明:1.各责任单位填写本级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核查情况,市级对所辖县(区)的情况进行汇总;2.所在行政区填写到县一级;3.统计时间为自2013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 |
附件5
采矿权履行法定义务抽查情况
序号 |
矿山名称 |
采矿权许可证号 |
矿种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审批机关 |
所在行政区 |
是否按要求开展采矿权人信息公示 |
是否有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 |
是否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 |
是否设立采矿权标识牌 |
是否报送矿产资源统计年报 |
是否提交矿山储量年报 |
开采总量控制执行是否符合要求 |
是否按规定开展土地复垦 |
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
是否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
是否达到国土资源部要求的“三率”最低指标 |
抽查整改意见 |
备注 | |||
采矿权使用费 |
价款 |
保证金 |
复垦费 | ||||||||||||||||||||
附件6
探矿权履行法定义务抽查情况表
序号 |
矿山名称 |
探矿权许可证号 |
矿种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审批机关 |
所在行政区 |
是否达到年度最低勘查投资额 |
是否存在越界勘查 |
是否存在以采代探 |
是否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
抽查整改意见 |
备注 | |
使用费 |
价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