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精神,从2016年7月1日起,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调整为0,相关费用纳入税费管理由税务部门征收,国土部门暂停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但2016年7月1日前,各矿山企业须按规定缴清矿产资源补偿费。因此,请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对2016年7月1日之前未及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山企业进行调查统计,于2017年4月14日前填写附件表格并报至市局矿管科。
特此通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7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叶巧琳 5609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