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国土资源局、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宁市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7〕3号)精神,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开采非金属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号)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我市露天开采的非金属矿产资源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好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强化矿业权监督和管理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着力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的总体要求和奋斗目标责任,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涉及我市的问题,严格按照《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南国土资发〔2017〕0117号)中明确的整改工作职责和整改时限,切实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涉及我市自然保护区问题的整改。紧密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开采非金属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矿业权的监督和管理,推动矿业绿色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规划管控,切实提高采矿权准入条件
(一)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县级采石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1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在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加强露天开采非金属矿产开发利用与保护研究论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14号)的有关要求,及时编制实施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进一步加强对各自辖区内露天开采非金属矿产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的研究论证工作,切实发挥矿产资源规划对露天开采非金属矿产的指导和管控作用,以明确的最低生产规模和空间布局促使各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向规模化、集约化方面发展。
(二)采矿权设置时,各级国土部门必须充分征求同级环保、林业、安监、水利、旅游等部门的意见,不符合相关职能部门前置审查要求的,一律不予设置;严格禁止在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设置采矿权。
三、进一步清理排查已设采矿权
(一)及时会同同级环保、林业、安监、水利、旅游等部门对辖区内的采矿权开展清理排查工作,重点对环境敏感区域、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土地复垦、矿山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对不能在限期内达到整改要求的矿山,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二)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露天开采非金属矿采矿权,必须在2017年完成关闭清退工作。
四、进一步做好规划衔接工作
(一)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批复实施前的过渡期,暂停新设和出让采矿权。
(二)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批复之前,暂停已设采矿权扩大范围审批;符合采矿权延续、变更审批条件的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暂时按不超过1年的有效期办理。
五、进一步强化采矿权批后监管
以矿产督察和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等管理手段为抓手,进一步加大采矿权监管力度。同时,严格贯彻落实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对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反矿山名单的企业,要进一步加大专项检查力度,严格督促采矿权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特此通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16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耀弘 5609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