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批复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第一条: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并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市、县发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备案材料齐全,评估工作程序、评估专家条件、评估单位资质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予以审批备案。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南宁市(含六县)发证的矿山。
六、申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批复提交材料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报告表)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彩印),如区外的需提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资质备案材料,复印件2份;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报告表)(含审查申请登记表、委托书和缴纳保证金承诺书、编著人员分工表、内部初审意见、专家组长签字的修改说明、抽选专家通知单、评审专家签到表、照片、附图、附件,原件各2份;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矿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山开采设计评审意见书,复印件各2份;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报告表)评审意见表,原件6份;
(四)光盘(含所有材料电子版及不少于5分钟的场地视频资料),2张。
材料(一)(二)装订成册,光盘附在封底内页光盘袋内。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天。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02
投诉电话:0771—5609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