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和范围 | 收费依据 | 备注 |
1 | 探矿权使用费 | 元 |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的探矿权人。 | (1)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12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办法》(桂财综 〔2014〕 52 号)第6条:“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 100 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 100 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 5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