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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丁级测绘资质初审操作规范及流程图

发布时间:2016-01-18 09:10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项目名称定义:指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资质申报、变更以及注销等相关业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一、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丙、丁级测绘资质初审

2.性质:初审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
201431号)第五条规定: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关于委托下放广西区丙、丁级测绘资质初审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测办〔2015129?号):“经研究决定,将我区丙、丁级测绘资质初审工作下放至南宁、柳州、桂林、贺州、河池、百色、崇左、北海、钦州、防城港、贵港等11个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资质申报、变更以及注销等相关业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实施主体: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四)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六条规定,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4.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六)申请材料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和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测绘资质申请表》(可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上下载使用:www.sbsm.gov.cn)(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1份);

4.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任职资格证书或者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工作年限证明、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事业单位编制表、任命文件等)、社保保险缴纳证明等证明材料(1份);

5.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或其它能够说明仪器来源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调拨单、载有仪器设备状况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等)(1份);

6.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1份);

7.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含核心涉密人员签署的保密责任书、基本设施等)材料(1份);

8.单位办公场所证明(1份);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初次申请单位可不用提交)(1份);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部份专业标准有要求)。

拟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 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情况;

● 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 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 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前款第1、4、5、9项材料。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有关部门核准的变更证明(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注册及办公地址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的任用或聘任文件、简历、身份证等);

3.原《测绘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

注:在办理申请事项时,除了提供以上相关材料(《测绘资质申请表》提交原件,其他材料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核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外,均需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门户网站(http://www.gxch.gov.cn/)登录“广西测绘资质管理系统”上传相关原件彩色扫描件并填报相关信息。

(七)法定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日;

2.承诺办结时限:13日。

(八)受理数量

无具体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无收费项目。

(十)受理结果

初步审查意见。

(十一)信息公开

结果依申请公开。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投诉电话:0771—5609236

(十三)办理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外,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令时)下午15:00-18:00(夏令时)

(十四)办理地点

锦春路3-1号,南宁市国土资源局0921办公室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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