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21〕45号)文件相关要求“公开田长名单和责任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压实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现将南宁市各级田长工作职责及田长名单公告如下:
一、各级田长工作职责
各级田长对本行政区的耕地保护工作负责。
(一)一级、二级和三级田长对本行政区耕地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坚决采取措施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杜绝耕地撂荒;对下一级田长和本行政区内有耕地保护任务的国有农林场、自然保护地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田长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副田长为本行政区落实田长制直接责任人,协助田长研究制定本行政区落实田长制相关政策、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监督本行政区田长制执行情况,对本行政区田长体系建立、督导检查、监督考核等整体工作负分管责任。健全基层农田管护队伍,依法组织查处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行为,问题严重的要及时上报。
(二)四级田长负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监督耕地承包主体和种植主体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在村(居)民中开展耕地保护宣传,负责本行政区耕地保护状况的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劝阻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行为,问题严重的要及时上报。
二、南宁市各级田长、副田长名单(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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