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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来《关于南宁市第四中学五象校区教师管理用房项目减免城市配套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我局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5〕49号)精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范围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1986〕64号)第四条“凡下列情况,可免交配套费:(1)凡兴建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体育设施(不包括附设营业性的餐馆、招待所、商店等设施)……”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执行。经核,贵单位申请办理的南宁市第四中学五象校区教师管理用房项目符合上述规定的减免范围,请按相关程序办理。
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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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