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原名为广西德颐众鑫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南宁自然(服)让字2019040号],根据该合同的约定,你公司应于2020年1月4日前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15285349元,于2020年12月6日前支付第二期土地出让价款15285349元。经我局电话和书面催缴,至今仍未缴清出让价款及延期缴款产生的相应违约金。目前,你公司尚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共12285349元,已构成违约。截至2021年12月13日,已逾期372天,产生滞纳金6586105.1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一、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所欠土地出让价款12285349元及延期缴款产生的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延迟交付款项的1‰的标准按日加收,自滞纳之日起计至实际缴款之日止。
二、缴款账户:
开户单位:南宁市财政局
账 号:45001604353050503992
开户银行:建行南宁园湖北路支行
备注:
(一)缴款前须到南宁市锦春路3-1号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科(联系电话:0771-5609315)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付款人名称必须与合同受让人名称一致。
三、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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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