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所欠土地出让价款13595967元及延期缴款产生的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延迟交付款项的1‰的标准按日加收,自滞纳之日起计至实际缴款之日止。
二、缴款账户:
开户单位:南宁市财政局
账 号: 45001604353050503992
开户银行:建行南宁园湖北路支行
备注:
(一)缴款前须到南宁市锦春路3-1号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科(联系号码:0771-5609315)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付款人名称必须与合同受让人名称一致。
三、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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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