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小微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我中心正在开展2017年-2019年度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清退事宜,请附件名单中的企业对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认定标准属于小微企业的,请于2020年2月28日前凭企业相关年度会计报表及年度纳税申报表向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B座6楼604财务部办公室)申请清退已缴纳的不动产登记费。
联系电话:0771-4306669、0771-5609511
特此公告
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