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返还及处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不予返还保证金的10个矿山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并附具体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示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13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周安 5609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