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发〔2019〕5号)精神,组建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
根据印章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和不动产登记工作需要,我局自2019年9月23日起启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1)”“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2)”印章。届时,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1)”“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2)”“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3)”“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4)”印章停止使用,原印章发放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依然有效无需更换。
特此公告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