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分局、高新分局、经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提高工作效率,经2018年12月12日集体土地不动产业务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对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不动产登记部分材料清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材料清单第四条第(二)款“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调整为“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属于各村小学、教学点等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提供乡镇人民政府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整套材料原件;属于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建设用地,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整套材料原件”(具体详见附件1)。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材料清单第四条第(三)款“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调整为“无法提供第一、二款材料的,参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供材料”(具体详见附件2)。
三、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材料清单第四项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内容调整为“(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一整套材料原件。(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提交《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相当于用地批准文书的《准建证》,原件1份。(3)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红线图,原件1份。(4)无法提供上述第一、二、三款材料的,提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并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一整套材料原件”(具体详见附件3)。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材料清单第四项第二条增加“(4)无法提供第一、二款材料的,参照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供材料”的内容(具体详见附件4)。
五、增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依嘱托)材料清单(具体详见附件5)。
六、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增加“户内增减共有人变更”情形(具体详见附件6)。
七、其余事项按照南国土资发〔2018〕853号文执行。
特此通知
2.不动产首次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doc
6.不动产变更登记(姓名、户内增减共有人、坐落、面积、界址变更)(宅基地使用权).doc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9年1月11日